扣 繳 率 | ||
所 得 種 類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預扣繳)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少於183天者) (每次給付時一律先扣款) |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權利金移轉之所得(91) | 10% | 20﹪ |
租金(51) | 10% | 20﹪ |
執行業務報酬或佣金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著作人等)(9A) | 10% | 20﹪ |
講演鐘點費、稿費、版稅 之執行業務報酬(9B) | 10% |
20﹪
( 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未超過5,000元、免扣繳 )
|
薪 資(50) |
(一)非固定性薪資-(各項獎金、工作費、補助費、按月定額給付交通費、授課鐘點費超過扣繳稅額表起扣標準等)-5﹪ (二)固定性薪資-按薪資扣繳辦法扣繳。 |
(一)18﹪ (二)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6% |
演講鐘點費之認定分為以下兩種:
1、聽講者僅針對學校師生列為--薪資 (50)
2、聽講者包含學校師生、社會大眾等並有張貼海報及對外公開列為—執行業務報酬(9B)
一、居住者:
指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一八三天者。
3、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八三天者適用。
二、非居住者:
1、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2、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八三天
者適用。
三、外籍人士統一編號寫法:
1、有居留證者:請填寫外僑居留證上之統一證號。
2、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寫外籍人士西元出生年月日及護照內英文姓名第一字前兩個字母。
例如:CABLENDA LIZA MANAOR出生日期07,12,1942,統一編號則為19420712CA
大陸人士:
1、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統一證號。
2、 無居留證者:第一位填9第二位至第七位填西元出生年之後兩位及月、 日各兩位,第八位至十位填空白。例如:1975年6月21日出生者,應填寫為:9750621
薪資所得(50):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規定。
執行業務所得(9B)(9A):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類規定。
租賃所得(51):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五類規定。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1):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規定。
退職所得(93):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九類規定。
其他所得(92):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十類規定。
扣 繳 率 | ||
所 得 種 類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預扣繳)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少於183天者) (每次給付時一律先扣款) |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權利金移轉之所得(91) | 10% | 20﹪ |
租金(51) | 10% | 20﹪ |
執行業務報酬或佣金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著作人等)(9A) | 10% | 20﹪ |
講演鐘點費、稿費、版稅 之執行業務報酬(9B) | 10% |
20﹪
( 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未超過5,000元、免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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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資(50) |
(一)非固定性薪資-(各項獎金、工作費、補助費、按月定額給付交通費、授課鐘點費超過扣繳稅額表起扣標準等)-5﹪ (二)固定性薪資-按薪資扣繳辦法扣繳。 |
(一)18﹪ (二)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6% |
演講鐘點費之認定分為以下兩種:
1、聽講者僅針對學校師生列為--薪資 (50)
2、聽講者包含學校師生、社會大眾等並有張貼海報及對外公開列為—執行業務報酬(9B)
一、居住者:
指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一八三天者。
3、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八三天者適用。
二、非居住者:
1、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2、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八三天
者適用。
三、外籍人士統一編號寫法:
1、有居留證者:請填寫外僑居留證上之統一證號。
2、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寫外籍人士西元出生年月日及護照內英文姓名第一字前兩個字母。
例如:CABLENDA LIZA MANAOR出生日期07,12,1942,統一編號則為19420712CA
大陸人士:
1、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統一證號。
2、 無居留證者:第一位填9第二位至第七位填西元出生年之後兩位及月、 日各兩位,第八位至十位填空白。例如:1975年6月21日出生者,應填寫為:9750621
薪資所得(50):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規定。
執行業務所得(9B)(9A):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類規定。
租賃所得(51):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五類規定。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1):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規定。
退職所得(93):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九類規定。
其他所得(92):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十類規定。